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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过元首的手的手的手

2000-06-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赵毅衡 我有话说

上月,英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历史学的历史上少见的一次学术界审判。这次审判的裁决,将波及许多学科的基本思考方式,远远不限于历史研究,此案将成为研究的历史。

原告英国的“第三帝国专家”戴维·欧文(DavidIrving),向英国法院控告美国历史家戴布拉·李普斯达德(DeborahLipstadt)诽谤罪。因为李普斯达德在书中称他是一贯撒谎的“大屠杀否定者”(HolocaustDenier)。

此案欧文自行作辩,被告方面则准备了大量文件,组成辩护团。审判自今年三月十日起,至四月中旬,长达一个多月。双方论辩,由格雷斯大法官作作最后裁决。

标题这句中文,当然不通之甚。是“直译”一位见证人的证词:某大学历史系主任,本着英国自由思想传统,邀请欧文演讲。主客见面握手,欧文说了这句话Congratulations!You’vejustshakenahandthatshookahandthatshookthehandoftheFuehrer。中文要翻清楚应当是,“恭喜你,你刚握了一只手,此手曾经握过一只手,该手曾经握过元首的手”。这位系主任大吃一惊,他以为请来的是个历史家,不料是个希特勒崇拜者。

欧文是个绝顶聪明人物,语若珠玑,但是我引用此“妙言”作标题,不只是好玩,而是想说明这次审判点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先让我把这案情介绍一下。

大法官在开庭词中强调,此案并不审理“大屠杀”究竟是有是无,也不审理双方的主张谁对谁错,而是审判争论双方对历史文件与证据的基本态度是否符合职业道德,也就是欧文是否“有意曲解历史”。

且说,否认曾经有过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欧美许多人念兹在兹的事,他们构成组织,有一大批网上的讨论站。其中一批人,是民族主义的右翼政党成员,从反犹到排外,是他们意识形态的基石,也是他们“群众感召力”的政治资本。还有一批人,出于各种原因,一心为纳粹翻案。欧文是其中最出名的历史学家。作为历史家,他的资格是够的:精熟德语,熟悉第三帝国文件档案,其名著《希特勒的战争》自七十年代出版后,以新史料的发掘综合,名盛一时。八十年代的《希特勒日记》一事发生,也是他首先提出此系伪造的切实证据。虽然欧文从不讳言他是希特勒的崇拜者,大法官在最后裁决词中,也承认欧文作为历史家,有其眼光,有其文笔。

欧文否认“大屠杀”,有其独特的路子。

首先,他指出,在第三帝国浩若烟海的文件中,至今没有找到希特勒直接下命令屠杀犹太人的任何文件。

欧文的第二条论辩是:德国纳粹党没有一个系统地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绝灭的政策。

欧文的第三条论辩更为具体,有关屠杀一百万以上犹太人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尤其是巨大的“二号毒气房”,杀死五十万人至多。其地下毒气房,每天挤满被骗来“洗淋浴”的犹太人,放下高效毒气,全部杀绝,然后用电梯运上二楼焚尸间。欧文声称,这个二号毒气房,只是防空洞,楼上的大型焚尸炉,只是为了控制伤寒流行。欧文认为,既然没有人从毒气房活着出来,说奥斯维辛集中营杀人,唯一的实证是集中营辛存者的证词。但这些证词互相矛盾,互相“提醒”之处极多,不足为凭。

三十多天的辩论,英国法律规定,庭审不准记者采访转播,以免像美国那样变成每日电视剧,导致舆论压力,影响裁判公正。但是判决之后,报刊传媒的采访报道极为详备,每天的对驳,引用的文件,几乎全部如实刊出。

从报道可以看出,对欧文的三条,辨方除了延请大量专家,引用大批文件,却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因此,辩驳实际上归结于“如何理解已有文件证据”。

在这里出现了问题的关键。欧文为希特勒及纳粹的一贯辩护方式,实际上沿用的是英美法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提不出某人必定犯某罪的证据,此人即没有犯此罪。因此在法庭上,被告律师绝对不允许对方提出被告的旧案,不能以此人一贯行为不良,来影响本案的审理。往往陪审团千思万虑,宣判之后,才从报纸上看到他们宣布无罪的人原先一直是守法君子,或是他们刚宣布有罪的人,原来是罪行累累的惯犯———早知道,他们就不必伤那么多脑筋。

既然就案论案,是首要原则。为纳粹辩护的人,常用口号是:(就个案)拿出证据!拿出证据!

例如,1938年12月9日,纳粹党徒对德国犹太人第一次大规模烧打抢捕,即所谓Kristallnacht。欧文认为这是纳粹党徒的自发行动,希特勒并不知情。希特勒第二天凌晨通过其亲信副手赫斯发布的对全国各地纳粹党支部的三行短电令,“不准纵火焚烧犹太人的商店或住宅”。辩方认为,此命令证明希特勒直接指挥此事,纵火会延及德国人的房子,大不相宜。此电令是说其余迫害方式,可以照干不误。而欧文一再力争,说此文件说明希特勒事先不知,事后立即阻止。同一文件,一个正读,一个反读。拿此作为刑事案审判希特勒,恐怕真只能判他一个“用词不清”。

争论的另一例,是奥斯维辛二号毒气房“天花板上的洞”。纳粹撤离时虽然把毒气房炸毁,水泥板坍落成碎片,翻寻过的人找不到据说将毒气筒往下扔的四个孔洞。要判定此巨大建筑是毒气房,还有其他证据,只是少了这一条“物证”。欧文的争论却是:既然说毒气筒从天花板扔下,没有找到带洞的天花板碎片,二号毒气房就不是毒气房,奥斯维辛就不是杀人营。房子与人一样,也得“无罪推定”。

我想这恐怕就是欧文敢于上法庭告诽谤罪的原因,他的辩驳,在历史界虽然极孤立,他认为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因为法律对证据较真得多。

他没有料到大法官的定调:本庭并不是审判希特勒的此罪彼罪,而是审判欧文作为历史学家,是否有意曲解史料。

大法官的这条原则绝对公正:既然希特勒并非由英国警方逮捕,也不是由英国警方收集证据,那么英国法律的无罪推定也不适用。事隔大半世纪,无法严密收集证据,在废墟碎板上做文章,就是滥用法律了。

更进一步说,此庭审理的是“诽谤”与否,而非刑事案审判。换言之,不是审判历史人物,而是审判历史学。

任何一段历史,都留下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有意销毁无意散失的证据太多,解释历史的人,只是在大量幸存史料中,整理出一个不至于自相矛盾,也不至于违背已有证据的说法而已。历史“真相”永远不会固定,争论永远会继续。

那么,是否历史就是公婆各有理,此非彼亦非?不。这里的界线是:历史家是否为某种非学术的目的,有意曲解事实。历史是非虽然不能诉诸公论,但是完全以有色眼镜挑选证据,扭曲事实的人,或是一定要对行事一贯的历史人物,在个案上用“无罪推定”来开脱,这样的人只能说不是在作学术研究的历史家,而是以“客观”为幌子的某种政客,某种意识形态的煽动家。

4月12日,大法官宣布了他的判决词:“戴维·欧文基于他的意识形态原因,一贯坚持曲解历史证据,解脱希特勒与纳粹绝灭犹太人的关系。他是个反犹主义者,种族主义者”。由此,欧文的“诽谤”官司完全败诉。

败诉之后,欧文毫无自责之意,虽然败诉后必须付出上百万诉讼费,似乎也满不当一回事。他想把自己的历史写进历史,他达到了这个目的。

欧文敢于告上法庭,另一方面是有人保证提供一旦败诉的诉讼费。谁提供的?无人能强迫欧文说出来。虽然此案欧文赔巨款,对于那些握过希特勒手的手,或握过希特勒手的手的手,区区几百万何足道哉?须知,他们几年前在法国差点拿到政权,今年在奥地利真的进入政府。仇外狂风,在这世界上从未停息过,人类社会一向需要敌人才能巩固。此类“专家”,今后还会不断冒出来,写出“学术严密”却满纸谎言的伪历史。

那么,欧文此案,也会不断被人们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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